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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减名换名均不收契税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均免征契税。
 
  与婚姻直接相关的税收政策中,涉及的核心主要是房产,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契税,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涉及的情形主要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两种。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税务部门曾数次对一些相关政策进行明确,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2011年,针对当时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产证加名税”究竟该不该征的讨论引发。税务部门随即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可以看出,与上次的政策明确相比,这一次出台的政策更加完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税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这一政策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二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四是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
 
  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也享受免征契税优惠。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此外,在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税务总局也曾做过详细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离婚后个人转让房屋的收入也可“拆”开缴个税,根据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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